这一些企业被立案侦查!2023年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曝光_公司新闻_贝博app体育艾佛森-bb平台体育下载

这一些企业被立案侦查!2023年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贝博app体育    发布时间:2023-12-22 08:15:06

  为进一步夯实全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数据基础,全方面提升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增强排污单位自觉守法意识,

  2023年7月13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骤降的问题线索后,对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现场调阅该单位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6月8日23时COD数据出现超标,直至6月9日3时50分,COD数值均超过400mg/L,6月9日4时46分COD又骤降至9.8mg/L。结合该单位6月8日至6月9日在线监控室视频监控录像,发现6月9日4时43分有人携带一容器瓶进入在线监控室,将水样管插入该瓶内并多次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其相关行为所在时间段与COD数据异常骤降时间相吻合。该重点排污单位涉嫌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保真”“打假”两手发力:一方面,利用执法单位的专业方面技术优势,开展常态化运维体系检查与数据质量核查,充分的发挥自动监控的“哨兵”作用,通过“线上搜寻”和“线下取证”,顺藤摸瓜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在线数据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将“三打”行动与行刑衔接机制相结合,针对案情复杂、案件敏感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咨询公安、检察院,加强办案过程中的技术、法律支撑,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在南通市生态环境系统组织的夏季实训练兵活动中,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数据筛查,发现南通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废水中氨氮、总氮在线监测数据一直处在较低水平,存在非正常现象。2023年8月18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该单位做了突击检查。

  通过对现场采样、分析管线的排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水管连接氨氮、总氮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的采样管已被人为断开,连接自动采样器供水管处的采样管用布条固定,氨氮、总氮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处的采样管分别连接了装有液体的矿泉水瓶。该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涉嫌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正式施行,该案系前述文件正式施行以来,南通地区首起针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严控污染物的排放,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自觉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数据研判分析,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精准打击,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良好警示作用。

  2023年8月22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如东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单位监控房外南侧的废气在线监控装置配套的伴热管上有一根气管被人为断开,抽取废气检测时会有空气进入稀释废气,导致自动监控装置污染物浓度测定值变小。当天,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机构对该单位废气排口进行了手工检测,经检测,所取废气的二氧化硫浓度为541mg/L,颗粒物浓度50mg/L,氮氧化物为3.2mg/L,与同时间段该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装置的浓度显示值对比(二氧化硫浓度为7~8mg/L,颗粒物浓度为11-12mg/L),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严重偏低,明显失真。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装置配套的伴热管气管被人为断开处之前安装了一个气动元件。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自动监控设备是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污染物排放和数据采集传输的各类设施,其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依据。而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此案中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利益冲动强烈,究其弄虚作假的原因,就为了掩饰超标排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超标排放的现实原因,就为了省污染治理的钱,让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成为应付执法检查的摆设,甚至成为超标排污的掩护。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目的是为了做好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决不能成为排污单位用来污染自然环境、弄虚作假的工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拒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针对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释放严格监管强烈信号,彻底打消排污单位侥幸心理。凡是弄虚作假的,一律严惩重罚,让他们“得不偿失”;凡是涉嫌犯罪的,一律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2023年9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自动监控企业网上数据巡查,发现海安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总氮在线监控数据长时间内数据波动极小,且在某个时段陡降后数据游离在变化后的数据附近,波动轻微。调阅异常时段的监控站房视频监控,视频中清晰反映,在数据突变时段,监控站房内有人携带疑似水样出入,并在总氮设备采样管路附近进行长时间操作。海安生态环境局里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取证,8月25日该单位工作人员曹某发现总氮数据一直在上升,遂微信告知房某,房某来后带一瓶处理达标的水放置在总氮设备旁,将取样管插入瓶中,并告知曹某在自动监控运维单位来日常维护之前须将瓶子取走,恢复原状。房某的行为涉及通过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2023年9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海安市公安局已对该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立案侦查。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正式施行,新《解释》根据刑法修改,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原版基础上新增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三次超标排污、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多项入刑情形,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降低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入刑标准,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再次敲响警钟,务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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